乘人之危强签“自愿”协议? 法院:无效!
案情:2021年,孙某入职某公司,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该公司为孙某办理了工伤保险。
2022年1月,孙某遭遇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孙某对此事故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孙某住院治疗6个月。某公司未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孙某遂依法自行提出申请。
孙某为使某公司配合完善申请材料,在某公司提供的《承诺保证书》上签字承诺自愿解除与某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自愿放弃某公司应当负担的所有工伤保险待遇。
2023年8月,人社部门认定孙某在案涉交通事故中所受伤害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孙某的伤情构成伤残六级。2024年4月,孙某获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24年9月,孙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孙某与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某公司向孙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要求单位配合完善申请工伤认定所需材料,是为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保险基金负担项目和用人单位负担项目。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中其应负担的项目是孙某的合法权利,孙某自愿放弃向某公司主张高达数十万元的工伤保险待遇不符合常理。
某公司与孙某签订的《承诺保证书》的内容为孙某放弃合法权利、某公司无需履行法定义务,双方权利义务明显失衡,属于显失公平情形。
在孙某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某公司配合时,某公司利用优势地位与孙某签订显失公平的《承诺保证书》,属于乘人之危。《承诺保证书》的内容并非孙某的真实、自由意思表示,应属无效。
法院遂判决某公司向孙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说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且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由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协议,如有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情形,将自始无效或被撤销。(通讯员 同 箫 刘方昊)
编辑:王冕 初审:赵林蔚 终审:黄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