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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同一事,长沙6家餐饮店被查处

2025-07-07 01:01:00

长沙发布6起制止餐饮浪费典型案例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深改委关于全面加强资源节约的战略部署和市场监管总局制止餐饮浪费工作要求,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现公布2025年上半年制止餐饮浪费典型案例。

案例一

天心区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基本情况】

2025年6月19日,天心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餐饮店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且服务人员未履行防止餐饮浪费提示提醒义务。

【查处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天心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罚。

案例二

开福区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基本情况】

2025年2月25日,开福区市场监管局的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巡查中,发现某餐饮店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关于反食品浪费标识,餐桌上未张贴反食品浪费的提示语,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

【查处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开福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给予警告处罚。

案例三

长沙县黄兴镇某奶茶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基本情况】

2025年6月10日,长沙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餐饮安全月月查”活动中对辖区内餐饮、网络餐饮门店的食品安全和制止餐饮浪费情况开展突击检查,执法检查中发现长沙县黄兴镇某奶茶店未在经营场所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未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查处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长沙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

案例四

浏阳市集里某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基本情况】

2025年6月16日,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集里街道某餐厅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店在经营过程中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查处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浏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

案例五

宁乡市老粮仓镇某餐饮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案

【基本情况】

2025年1月9日,宁乡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开展春节节前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宁乡市老粮仓镇某夜宵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未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查处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宁乡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

案例六

宁乡市资福镇某餐饮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案

【基本情况】

2025年1月3日,宁乡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宁乡市资福镇某餐饮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食物浪费,执法人员当即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

2025年1月14日,执法人员再次进行回访检查,发现当事人依然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消费的行为。

【查处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宁乡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长沙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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