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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原单位“卡”住证书不放 劳动者获赔未就业损失5.4万元

2025-05-21 11:14:00

离职后职业资格证书被“卡”在原单位,导致无法顺利再就业,产生的损失原单位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近期,福州鼓楼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用人单位未及时为离职劳动者办理职业资格证书转移手续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兰某2007年10月入职甲公司,后甲公司指派兰某到甲公司百分之百持股的乙公司工作。在职期间,兰某考取了助理工程师证书,登记在乙公司名下。

2024年1月,甲公司与兰某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兰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2024年1月18日,兰某与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若兰某未在签订合同后两个月内将建设工程相关证件转入丙公司,丙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接下来的两个月,兰某通过微信催促乙公司及甲公司将其助理工程师证件转出,但一直未能顺利转出。2024年3月19日,丙公司与兰某解除劳动合同。兰某将甲公司与乙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家公司赔偿其未就业的损失。兰某起诉后,乙公司将兰某的助理工程师证从该公司转出。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在合理期限内为劳动者办理专业证件转移手续。用人单位不及时办理上述事项,致使劳动者再次就业时无法办理相关入职手续,严重影响新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态度和职业能力的判断,从而导致劳动者不能顺利就业,损害劳动者再就业权益的,应对劳动者的未就业损失进行赔偿。故甲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给予兰某赔偿。

赔偿标准方面,兰某在甲公司的工资标准系其工资能力和工作业绩的真实反映,其损失以该工资作为计算依据较为客观合理,故赔偿标准应为兰某在甲公司离职前的12个月的平均工资18000元。结合兰某与丙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2个月的手续转入时间及乙公司将兰某证件于2024年6月转出的事实,酌定就业损失的计算期间为3个月。最终,鼓楼法院判决甲公司向兰某赔偿未就业损失54000元。(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陈婷 金晶)

来源:福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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